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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57 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設備,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控制圖說:本質安全器具、相關器具及其他設備之裝設,應依控制圖說之要求。但不與本質安全電路互連之簡易器具,不在此限。
二、場所:具有本質安全標示之器具,得裝設於其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危險場所。本質安全器具得使用一般用途封閉箱體。相關器具得裝設於其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危險場所,或當符合第二節至第三節之二所規定之其他型式保護者,得裝設於該保護型式適用之危險場所。簡易器具得裝設於所有危險場所,但其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裝設處所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易燃性液體、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等之引燃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