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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19 條
分路出線口數及裝設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浴室、廚房、走廊、樓梯,或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及浴室,應至少裝設一個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
二、住宅處所之臥室、書房、客廳、餐廳、廚房或其他類似房間應至少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並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插座之裝設,自門邊沿牆壁水平量測不得超過一.八公尺,插座沿牆壁(含轉角)水平量測之最大間距為三.六公尺。
(二)地板插座出線口不得計入所規定插座出線口數量。但該插座出線口距牆面四五○公厘以內者,不在此限。
三、設有中島式檯面或冷凍設備之廚房,得裝設專用插座出線口。
四、浴室中距任一洗手台外緣九○○公厘內,應裝設一個插座出線口。
五、住宅處所設有洗衣區域者,應至少裝設一個二○安分路之洗衣、烘乾用插座出線口。
六、陽台及戶外走廊,應裝設一個以上之插座出線口,且高度不得超過二公尺。
七、除供特定用電器具之插座出線口外,地下室及車庫應裝設一個以上之插座出線口。
八、幼童活動區域之插座得為防觸電者,或具有鎖或扣之蓋板。
九、農村或分租用套房可視實際需要裝設燈具或插座出線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