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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5-8 條
扁平導體電纜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連接及終端絕緣:
(一)電纜之連接應採專用連接接頭,且於裝設後具有電氣連續性、絕緣及密封,並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電纜裸露之終端,應使用終端接頭予以絕緣及密封,且能防止濕氣及液體滲入。
二、導線遮蔽:
(一)頂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電纜終端之上方,應裝有金屬材質頂部遮蔽物,並應完全覆蓋所有電纜敷設路徑、轉角、連接接頭及終端接頭。
(二)底部遮蔽:扁平導體電纜、連接接頭及絕緣終端接頭之下方,應裝有底部遮蔽物。
三、扁平導體電纜系統應以專用轉接組件與其他配線系統之電力饋供、接地連接及遮蔽系統連接。
四、金屬遮蔽物應以金屬遮蔽接頭相互連接,並以該接頭連接至線盒、插座盒、內建式裝置及轉接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