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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4 條
非金屬被覆電纜佈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暴露裝設時,除有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且非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者外,依下列規定:
(一)應緊靠並沿建築物完成表面敷設。
(二)穿過或平行於建築結構構架時,應予保護。
(三)外力損傷保護:
1.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保護。
2.佈設於樓地板內,應採用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或其他經設計者確認之方法予以包封,並延伸於樓地板上方至少一五○公厘。
3.採用導線管保護時,其內徑應大於電纜外徑一‧五倍。若導線管很短且無彎曲,電纜之更換施工容易者,其外徑得小於電纜外徑一‧五倍。
4.佈設於建築物外,在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電纜自地面引上至少一‧五公尺高度應加保護;在電力設備場所範圍外,自地面引上至少二公尺高度應加保護。
5.耐腐蝕型非金屬被覆電纜裝設於石造建築、混凝土或泥磚之淺溝槽內時,應予保護,且以溝槽構造材料之類似品包覆。
二、不得直接埋設於樓地板、牆壁、天花板、梁柱等。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將電纜穿入足夠管徑之金屬導線管、PVC管內。
(二)很短之貫穿處有孔道可通過。
(三)埋設於木造房屋之牆壁內,在可能受釘打之部分以鍍鋅鋼板或同等強度保護電纜。
(四)在施工上選擇在牆壁、屏蔽、門等由水泥、磚、空心磚等石材之建築物外面,應挖溝埋入或穿過空心磚之空洞部分,並有防止水份滲入措施。
三、保護用之金屬導線管、PCV管等管口應處理光滑,以防止穿設時損傷電纜。
四、電纜穿入金屬接線盒時,應使用橡皮套圈等防止損傷電纜。
五、電纜引入用戶之裝有用電設備場所範圍內時,應以管路引入方式施工。但門燈、庭園燈及儲倉間等之配線,不受重物壓力者,得在電纜上面覆蓋保護板,且無受損傷之慮者,得埋厚度三○○公厘以上之土質。
六、易燃性之PE電纜不得暴露裝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