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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4 條
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一選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多芯電纜芯數大於三者,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二之修正係數修正,且僅限於電纜之芯數而非在電纜架內之導線數。
(二)電纜架蓋有堅實不透風蓋板長達一‧八公尺以上者,表二五二之四~一安培容量數值應調降至百分之九五以下。
二、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或單芯電纜與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之單芯電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敷設於同一電纜架之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三○○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
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七○。
(二)五○平分公厘至二五○平方公厘之單芯電纜:
1.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五。
2.敷設於有連續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實不透風蓋板者,其容許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六○。
(三)五○平方公厘以上單芯電纜單層敷設於無蓋板之電纜架,且每條電纜間之間隔達電纜直徑以上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三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三之百分之九二。
(四)單芯電纜以三條一束或四條一束敷設於無蓋板電纜架,該結構彼此間隔超過最大電纜直徑二‧一五倍者,電纜安培容量應依表二五二之四~四規定。敷設於有堅實不透風蓋板之電纜架者,電纜安培容量不得超過表二五二之四~四之百分之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