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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1 條
金屬電纜架之接地及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金屬電纜架不得作為設備接地導線使用。
二、敷設於電纜架之幹線,其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依表二六~一規定選用。若個別電纜之導線截面積有五○○平方公厘以上者,其設備接地導線截面積不得小於電纜架上最大電纜之導線截面積百分之一二‧五。
三、敷設於電纜架之分路,其設備接地導線之線徑應依表二六~二規定選用。
四、金屬電纜架搭接至接地系統應採用二二平方公厘搭接導線。
五、金屬電纜架系統連接處或機械性中斷處,其電氣連續性應以搭接導線將兩區段之電纜架,或電纜架與金屬導線管或設備間予以搭接,其搭接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二平方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