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1 條
非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溫超過攝氏五○度之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PVC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於潮濕場所配置之管路系統不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及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不具耐腐蝕材質,或無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HDPE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