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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4-1 條
金屬導線管終端切斷處,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金屬導線管若於現場絞牙,應使用絞牙模具處理。
無螺紋金屬導線管不得絞牙。但使用其原製造廠製之整體絞牙連接接頭,並設計能防止導線管絞牙彎曲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