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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7-4 條
管槽、電纜組件、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導管盒、配電箱及配件等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配管作為支撐。
二、管槽之線盒或管盒依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裝設,並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管槽得作為其他管槽、電纜或非用電設備之支撐。
三、電纜不得作為其他電纜、管槽或設備之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