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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6 條
低壓變壓器之裝設除下列情形外,依本節規定辦理:
一、比流器。
二、作為其他用電機具部分組件之乾式變壓器。
三、作為X光、高週波或靜電式電鍍機具整合組件之變壓器。
四、電氣標示燈及造型照明之變壓器。
五、放電管燈之變壓器。
六、作為研究、開發或測試之變壓器。
七、適用於第五章規定危險場所之變壓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