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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3-1 條
電動機或操作器運轉於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時,須符合前條規定之裝設位置,且設備操作運轉過程中需調整或維修者,應提供人員站立之絕緣墊或絕緣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