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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6-6 條
用電器具之分路額定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用分路:
(一)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不得低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未標示額定者,其專用分路之電流額定應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
(二)除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外,連續運轉之用電器具,其分路電流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之一‧二五倍。但經設計者確認可在滿載額定下連續運轉者,其分路電流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值。
二、供應二個以上負載之電路:供電給用電器具及其他類負載之分路,其電流額定應依第二十九條之十七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