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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45 條
照明燈具之支撐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照明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之構造物框架,應互相固定,且在適當之間隔內牢固於建築結構上。
二、照明燈具之固定螺栓應使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三、支撐照明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
四、出線盒作為照明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