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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1-39 條
燈具引接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燈具引接線截面積應為一平方公厘以上。
二、燈具引接線之容許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四規定,運轉溫度不得超過其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三、燈具引接線僅得連接至其供電之分路導線,不得作為分路導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