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核發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其發電容量達五百瓩以上者,每件繳登記
費新台幣三千元,發電容量不滿五百瓩者,每件繳登記費新台幣二千元。
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補發登記證者,減半收費。
前項登記費之收支,應按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