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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總容量在五百瓩以上者,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發
電總容量在不滿五百瓩者,置技術員一人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建設局認可之機構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技術員得依左列規定兼任之:
一、所兼以相鄰近之自用發電設備,並以五處為限。
二、凡任專任主任技術員,不得兼任。
專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其資格準用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三條、
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