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發電總容量在五百瓩以上者,置專任主任技術員一人,發
電總容量在不滿五百瓩者,置技術員一人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建設局認可之機構主持工程上一切業務。技術員得依左列規定兼任之:
一、所兼以相鄰近之自用發電設備,並以五處為限。
二、凡任專任主任技術員,不得兼任。
專任主任技術員及技術員,其資格準用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三條、
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