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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自用發電設備廢棄不用時,設置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繳還原
領登記證。
主管機關為前項註銷登記時,應通知當地電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