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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舊 67.08.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自用發電設備隨同其本事業移轉或左列事項有變更時,應由設置人填具變
更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四) 檢同原登記證,送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登
記,換發登記證。
一、設置人名稱。
二、設置人地址。
三、發電所地址。
四、供電用途。
五、發電容量。
六、發電方式。
七、原動機。
八、發電機。
九、發電設備之線路。
十、其他。
前項第四款至第九款所定事項有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時,應比照前條規定
檢具內線圖、線路分布圖及證件。
附件四
自用發電設備變更登記申請書
茲依照電業法及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填具自用發電廠設備變更登記
申請書,敬請准予變更登記。
此 致
經 濟 部
台北市政府建設局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 申請事業單位名稱:原:
變更後:
申請事業單位代表人:原:
變更後:
發 電 所 在 址:原:
變更後:
電 話:
變 更 項 目 變 更 後 情 形
供 電 用 途
發 電 容 量
發 電 方 式
原 動 機
發 電 機
發電設備之線路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