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檢查機構應於檢查後調整電業之各種檢驗電度表,使其與檢查機構之標準
電度表比較之差數,在中國國家標準交流瓦時計標準所規定之各種情況下
,不超過左列規定:
一、旋轉標準電度表正負百分之○.八。
二、精確式電度表正負百分之一.五。差數以百分數為單位,正者指較快
,負者指較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