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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辦理檢查或檢驗,應有正式紀錄,載明電度表式樣、號數、檢查或檢驗日
期及檢查或檢驗結果。
前項紀錄應由辦理檢查或檢驗之機構保存五年以上,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