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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非定期檢驗及評定檢驗如由用戶申請者,其費用應由用戶負擔,但檢驗結
果,電度表確有第十條所列不準確之情形者,其費用應由電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