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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經營煤氣事業之公司,其實收資本不得低於其配置機器設備及導管工
程等資產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並應提供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