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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煤氣事業對用戶裝置之管線設備,經檢查合格,始得供氣。已通氣用戶之
管線如有改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