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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煤氣事業,指在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內,經營以導管
供應左列氣體燃料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公用事業:
一、天然氣。
二、液化氣體燃料。
三、以煤炭、焦煤、石油或其他物質製造或合成之可燃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