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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經核准登記之煤氣事業,於按照計畫進度完成各項設施後,應報請地方主
管機關檢查合格,轉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始得開始營
業。
經營煤氣事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其保險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