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工廠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
許可失效。但因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