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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電器製造工業自製計畫施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貸款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之事業。
二、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強制收買或收回工業區土地、
標準廠房或補償興辦工業人自行興建之建築改良物所需資金。
三、已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經較長期間仍未出售,由於開發成本利息之
累積,致售價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土地之地價時,得以本基金貸款
利息補貼之。
四、工業區開發相關之研究規劃、宣導經費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與工業區
管理機構之經費。
五、金融機構轉貸本基金之手續費。
六、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