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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凡足以構成水污染或空氣污染、噪音等嚴重公害之工業,應選擇適當地點
,並具備處理計畫及必要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准設立登記。
前項工業經主管機關頒訂廢水、廢氣等污染物處理標準者,新設或擴充之
工廠應依照處理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