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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凡產品有關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物生長之工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
機關就工廠設備及建築規定其安全衛生標準,其新設或擴充之工廠應照此
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依照分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