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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業輔導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為提高工業產品品質,主管機關得指定工業項目,釐定分級評分標準,定
期檢查,審評分級,符合標準者,始准其參加軍公機關採購或外銷,其不
合標準者,督促改善。
凡屬新產品,軍公機關得以實驗訂貨予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