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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項目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
(一)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二)加油站、漁船加油站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三)加油站、漁船加油站之用人成本。
(四)汽油、柴油所需之陸運費用。
二、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一)加氣站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二)加氣站用人成本。
三、離島地區經營油品相關業者:
(一)油品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二)油品設施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三)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加儲油設施、油庫之用人成本。
(四)汽油、柴油、航空燃油所需之海運費用。
四、離島地區經營液化石油氣相關業者:
(一)除加氣站以外之液化石油氣設施設(購)置之必要費用。
(二)液化石油氣設施屬營運必要之擴增、汰換或維護費用。
(三)加氣站之用人成本。
(四)液化石油氣所需之海運費用。
(五)運送鋼製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至臺灣本島進行檢驗所需之海運費用。
(六)臺灣本島液化石油氣供應商出貨點至本島港口之陸運費用。
(七)離島地區港口至當地分裝場或瓦斯行之陸運費用。
(八)灌裝成本。
五、實際居住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家用桶裝瓦斯之用戶:家用桶裝瓦斯差價。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四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補助費用不包括購入或租用土地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