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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公開全國地質資料庫,提供人民查詢及申請。
第一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身分資料。
二、申請日期及用途。
三、申請資料項目、範圍及數量。
四、其他應載明事項。
前項之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或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