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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災害委託調查及鑑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受託調查及鑑定地質災害,應撰寫地質災害調查及鑑定報告,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委託者基本資料。
二、調查及鑑定區域範圍。
三、地質災害現地調查:
(一)地質調查之項目、內容、方法及技術等。
(二)地質調查之結果及相關圖說。
四、地質災害評估、鑑定及建議。
(一)災害狀況。
(二)災害發生原因。
(三)後續影響及因應對策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