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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審議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