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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