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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炸藥實驗室應以擋板相互隔離,操作處所應以擋牆(板)掩護,炸藥實驗室與廠房間之安全距離,依附表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