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爆發試驗場及廢藥處理場應與庫區、住宅區、公共設施區及廠房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且場地四週應有天然掩護體或設擋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