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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製造工廠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廠房照明及動力用輸電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經過廠房之高、低壓架空輸送電纜與廠房建築物間之距離,不得少於十五公尺,並不得小於架線電桿之長度。
二、輸送線距離建築物十五公尺前,應埋入地下。
三、變壓器之一次側,應裝設適當之中矩點往復式避雷器。
四、變壓器之一次側,儘可能靠近建築物之輸電線,進口處應裝設往復式避雷器。
五、變壓器二次側輸電線之入口,應裝設接地線,並與電機設備之地線系統連結。
六、廠房內部電源應以專管埋設於牆壁或地下,並設自動遮斷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