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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爆炸物配購證及爆炸物運輸證遺失時,應即分別通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爆炸物製造或販賣業者,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