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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一、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爆炸物管理員證影本一份。
二、最新個人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二張。
前項爆破專業人員證之有效期限,除因年滿六十五歲失效外,以五年為限;該證屆期前一個月、遺失或毀損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申請換發爆破專業人員證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三款書件外,並將原領爆破專業人員證繳回。
因遺失或毀損申請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
二、最近六個月半身脫帽一吋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