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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爆破專業人員,指爆炸物領退料人員、裝藥人員、發爆人員、爆破警戒人員、爆破監督人員及暫存看管專人。各人員負責職務內容如下:
一、領退料人員:自火藥庫提領爆炸物至工地或將工地使用賸餘之爆炸物退還至火藥庫儲存。
二、裝藥人員:將爆炸物裝入砲孔、填塞不燃性物質及處理引爆後之殘留爆炸物。
三、發爆人員:具裝藥人員之身分,並負責結線、導通試驗、隨身攜帶發爆器開關器及引爆。
四、爆破警戒人員:於爆炸物引爆前,配置於各通路口,採取廣泛警告措施,並應於爆破後十五分鐘始得撤離。
五、暫存看管專人:看管暫時存放於工作場所安全處之爆炸物。
六、爆破監督人員:指派並督導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執行職務及填寫退料單,並監督爆炸物提領至工地後之暫存、警戒、裝填、結線、導通試驗、逐孔清點、引爆及引爆後遇有殘留爆炸物之處理等使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