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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火藥庫設置或變更,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使用爆炸物之地點、火藥庫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平面、立面及剖面圖)及施工說明。
三、建庫用地之土地使用證明書件,在坑道內設置坑道式火藥庫時,應附該坑口土地使用證明書件。
四、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
五、工程承攬合約書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
六、火藥庫興建工程起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