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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火藥庫分為平房式、坑道式及移動式;其炸藥最大儲存量,平房式或移動式不得超過一百公噸,坑道式不得超過四十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