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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登記之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應自本條例施行後,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限內,依本條例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補行辦理各項許可;屆期未辦理者,依本條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