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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事業用爆炸物(以下簡稱爆炸物),指供採礦、探勘、採取土石、土木、建築及爆炸加工使用之下列物品:
一、供爆破用途之炸藥成品,包括現場拌合爆劑。
二、供起爆、引燃、發射及其他特定用途之火工製品,包括各式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底火帽、點火頭、延期信管及發射藥等。
三、製造前二款爆炸物用之火藥類與炸藥類原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場拌合爆劑,為非爆炸性之物質或化工原料,經由特殊設備在使用現場拌合後成為爆劑,並立即注入砲孔內,藉由引爆裝置引爆之混合物。
第一項物品品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