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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設施者,為供應自用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或柴油,得於核准之基地場(廠)區範圍內,以油罐車供油。
前項油罐車供油方式,申請人應擬具計畫書(含申請理由、油罐車供應對象、停放位置、行經路線、加油安全注意事項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申請人應依前項核准之計畫書供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