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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准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其儲油(氣)槽內容積總和達下列規定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保險:
一、自用加儲油設施:五公秉以上。
二、自用加儲氣設施:一點八公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