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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油槽區擋油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擋油堤容量應為該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二座以上油槽共用之擋油堤,容量應為最大油槽容量之一點一倍以上。
二、擋油堤應具有不洩漏之結構,高度應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八公尺以下。
三、數座油槽共用一擋油堤時,如其單座油槽之容量超過一萬公秉者,應將每一座油槽以隔堤隔離之。但隔堤高度應比擋油堤高度低零點二公尺以上。
四、擋油堤內不得裝設與油槽無關之管線。
五、擋油堤及隔堤高度一公尺以上者,應每隔三十公尺設置階梯或坡道,出入口附近明顯標示「油槽區重地,非工作人員禁止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