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設置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儲油設備基地範圍內儲存聽裝、桶裝油品之敞棚或露堆場所,自其地界與住宅、公共場所、法定古蹟、架空電線應保持之水平距離,準用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