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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產權利金繳納通知單,通知原礦業權者於一定期限內繳納。